13.5 设备、风管及其他规定


13.5.1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,喷水泵不宜少于2台,其总出水能力应满足最大喷水量要求。
13.5.2 丝束冷却风系统的空气处理装置与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空气处理装置宜采用金属壳体,末级空气过滤器与其后部的设备和风管应采用耐腐蚀、不起尘的材料制作;
    2 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机室与末级空气过滤段应设置两道密封门;
    3 空气处理装置的不间断运行时间宜与工艺设备的检修期相适应。
13.5.3 风管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。
条文说明
13.5.2 丝束冷却风系统空气处理装置与风管的要求:
    1 纺丝工艺对丝束冷却风的清洁度有较为严格要求,故空气处理装置的材质应有利于空气清洁,且不允许已经净化的空气再被污染。
    2 本款规定旨在避免因人员出入空气处理装置引起风量波动,影响纺丝工艺生产。
    3 锦纶纺丝生产常年连续进行,停产检修周期一般在1年以上,伴随管理的精细化,一些工厂停产检修周期长达3年。丝束冷却风系统是纺丝工艺重要的组成部分,与纺丝生产密切相关,一旦其空气处理装置停运,必将导致工艺停产。因此,丝束冷却风的空气处理装置应有较高的运行可靠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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